準備事項

 法人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登記的公司行號 或是上市上櫃的企業


【 請提供公司統編】 並準備以下資料授信 :

變更事項登記表  / 近半年的401、 403、 405表 / 負責人身分證 / 保人身分證

使ˇ用人的台灣駕照 / 負責人名片 / 貴公司銀行帳戶封面 (限台灣地區銀行)

自然人 (個人) (限台灣地區) (須提供保人)

 適用對象: 醫生、律師、演藝人員、機師網紅YOUTUBER、海歸人士、頻繁換車的人


【 請提供身分證號碼及連絡電話】 並準備以下資料授信

年度扣繳憑單 / 近半年的薪資入帳明細 / 本人身分證 / 保人身分證 / 保人財力證明

使ˇ用人的台灣駕照 / 本人名片  / 本人銀行帳戶封面 (限台灣地區的銀行)

自然人 (外國人) (須提供台灣保人)

 適用對象: 擁有台灣居留證或是就業金卡的非台灣國籍人


【 請提供護照號碼及連絡電話】 並準備以下資料授信

台灣地區的薪資年度扣繳憑單 / 台灣就業金卡 / 台灣居留證 / 在台灣近半年的薪資入帳明細 

本人銀行帳戶封面 (限台灣地區的銀行) / 本人名片 / 本人護照 / 台灣保人身分證 

台灣保人的財力證明 / 使ˇ用人的台灣駕照 

租賃 Q&A

公司租賃和購買車輛報稅的差異

  • 符合營業租賃的條件的車輛,小客車或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每期收到的租金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5%。
  • 購買自用小客車,現金或是貸款購入獲得的發票,營業稅金不能扣抵5%,僅能全額做公司的購車成本,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並於每年提列折舊費用。
  • 公司購車的缺點: 
  1. 折舊費用有限額(250萬上限)。

  2. 日後公司出售車輛時,需要開立發票。

  3. 進項發票不能扣抵稅額,出售銷項要全額開立發票,很不划算

  4. 一般會計師不建議用公司名義買車。

公司用車買車和租車的做帳節稅方式

 自用小客車

營業租賃:

租金全數 → 可列費用支出,進項稅額5% → 營業稅可扣抵,

也可減少營所稅20%,無出售資產開立發票之問題。


現金/貸款:

車款發票 → 進項稅額5% → 營業稅不可扣抵   (營業稅法第19條)

車子列為公司資產 → 做折舊費用,有限額250萬限制,待車輛出售時 → 需開立出售發票。


貨車/客貨車

營業租賃:

租金全數 → 可列費用支出,進項稅額5% → 營業稅可扣抵,

也可減少營所稅20%,無出售資產開立發票之問題。


現金/貸款:

車款發票 → 進項稅額5% → 營業稅可扣抵,車子列為公司資產 → 做折舊費用,

待車輛出售時 → 需開立出售發票。

與租賃公司辦理租賃車,是營業型租賃還是融資型租賃?

以會計公報條款來解釋:

一般的長期租賃合約內文有載明→ 期滿車輛歸還出租人→ 保証金歸還承租人,一般租期 12-36期

總租金落在車價9成內,綜上可確認屬於營業型租賃。

營業型租賃 VS 融資型租賃

「營業租賃」必須符合 公司僅為租用這個車輛,而不是只分期購買

「非融資租賃」的條件,期滿後,車輛必須返還給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表面是租賃,實質上是租購 (租賃期滿後轉為購買)

我們團隊致力為您承辦最適合貴公司的節稅租賃方式


「 融資租賃」 要件如下:

法人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 融資租賃

  1. 租賃期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 無條件移轉 承租人
  2. 承租人享有 優惠承購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 四分之三 以上者
  4. 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5.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 營業租賃」 禁止以下五項 :

  1. 不得擅自訂定 轉讓契約 公司 或是公司關係人
  2. 不得過份 低於公平市價出售 ( 怕企業有賤賣資產嫌疑 )
  3. 租期不得超過 44 個月以上
  4. 總租金不得超過出租車 9成以上車價
  5. 實際上證實該車輛的風險已經完全移轉給租賃方

             以上五項合乎一項 ,都會被國稅局追查。


                                      若是 符合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若是 符合融資租賃則不得申報扣抵進項

公司新購置營業用小客車,提列折舊及嗣後出售規定 

法人自93年 1月 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萬元為限,而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 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舉例來說,查核某營造公司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財產目錄列有4部乘人小客車,係分別於 102年起陸續購入,其中一輛在 105年 1月購買,取得成本為400萬元,公司直接以購入成本按 五年計算 列報折舊費用,未依限額 250萬元計算調整,以致超提折舊,國稅局除剔除補稅外,並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上述小客車,耐用年限五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預估殘值 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 60萬元【 400萬元-100萬元)÷ 5年】 ,因購買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250萬元,所以該公司 105年度所得稅申報可以列報該汽車的折舊費用只有 37.5萬元

【 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 ,而不是 60萬元。

該小客車嗣後出售時,仍應以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來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例如公司於 107年 12月 31日以 200萬元出售該部汽車

出售損益應以售價 200萬元 減除 未折減餘額 220萬元

【購置成本400萬元-累計折舊 180萬元 (400萬元-100萬元)÷ 5年 ×3年】,核算出售汽車損失20萬元,實務上也曾看見公司誤以 87.5萬元申報出售汽車損失

【售價2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3年〕 】,多申報出售汽車損失67.5萬元,嗣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造成困擾。

出處連結 :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ot81839